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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以在村民之间交换。集体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交换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并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的具体审批程序。村民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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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换。本集体的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互换宅基地,究竟具体应当履行什么审批程序,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互换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不应严于宅基地的取得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可以互换。农村土地交换双方应当具备村民资格,签订民事合同,申请人应当申请交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土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换。本集体的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互换宅基地,究竟具体应当履行什么审批程序,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互换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不应严于宅基地的取得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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