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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月工资和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企业个人工作年限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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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关于独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这样的,个人独资企业只交个人所得税,不交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具体计算方法请查阅相关规定。同时,要注意以下规定: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财税【2008】65号):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表。
但由于辞退福利分为职工有选择权和没有选择权两种情况,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也有所不同。如果职工没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被视同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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