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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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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条款与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致使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在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义务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亦无义务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在竞业限制条款解除后,即使劳动者仍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亦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致使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主要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没有必要再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时,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此情况下,坚持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也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另外,从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来看,只有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和劳动者签订该协议,而劳动者并没有对等的权利,能够主动发起与用人单位签订该协议,劳动者仅享有对其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请求补偻的权利。因此,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看,除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外,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主动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即享有相应的发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员工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后,虽然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此并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员工所应有的经济收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因此,我国法律一方方面允许竞业限制的存在,一方面又鼓励企业主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
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解除,如要解除最好在协议生效前提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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