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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劳动者拒绝签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与劳动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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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半脱产或非脱产。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因为某个项目或某种技术创新而为员工提供昂贵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是采用非脱产的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法律硬性规定服务期必须经过一定时间以上的全日制培训,很多接受培训的工人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很大损失。这一规定表面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培训利益,实际上使用者对劳动者的培训有顾虑,不利于劳动者的发展。一般情况下,人才越是不可或缺,单位越不可能长期进行脱产培训,只能采用非脱产的方式。总之,无论是否全日制,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员工培训费用之外,花更高的钱送劳动者进行定向专业培训,就可以与劳动者达成协议,约定服务期。
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可按照下列法条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绝签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与劳动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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