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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带着女儿改嫁到马先生家,今年马先生的房屋拆迁,张女士和女儿是否也能享有补偿?6月12日,记者从一家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张女士能否得到补偿...
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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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之婚姻关系的解体,亲情纽带的消失,利益一体化格局被打破。利益冲突也就发生了。拆迁利益的分配案件较大比例。离婚后,一方、双方、一方父母自有私房、公房,拆迁后,利益如何分配呢?责任感使然,决定抽出一点时间,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将产生怎么样法律后果,略谈一二管窥之见。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判决从两方面分析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利益分配原则,一方面是土地,另一方面是房屋。对土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权利。故顾某虽登记为立基人口,转为非农村居民后,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对土地的补偿没有权利。对房屋权属的认定标准,立基人口为共同共有人。顾某对房屋有有所有权。拆迁后安置利益为婚前个人财产。
应当得到补偿。 拆迁征地补偿在我国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全国统一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更体现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博弈的过程。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不一,甚至同一地区补偿的标准也不一样,同样情况下有的人得到的很高,有的人就得到很少。这就更加验证了博弈的技巧与力度。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博弈中的王牌则是调查对方拆迁手续的合法性,政府部门是否在依法行政。这是对方的痛点也是难点。这也是我国公民促进行政法治的光荣历程,被拆迁人在争取到应得利益的同时,更是为我国的法治事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拆迁征地的手续审批往往涉及多个多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作为一般公民的被拆迁人没有这个方面的专业知识、更没有这方面的能力去调查相关材料,即便是一般的律师也不懂这方面的业务与技巧。
一、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二、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支持。三、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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