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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中止审理条件的申请,法院应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可以继续申诉,走信访途径,这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不能剥夺,或者以其他理由申请再审,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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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办案时间内,如遇特殊情况,致使劳动争议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是否可以“中止”审理?答: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进行鉴定、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
对不符合中止审理条件的申请,法院应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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