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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不能剥夺学生午休时间,这是肯定的...问题是事出有因,说问题要说因由,老师不会无缘无故“剥夺”午休时间的。确有委屈可向学校反映,钻牛角尖...
教师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规定的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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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18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遗嘱可以剥夺继承权,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对于缺乏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剥夺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1、《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行为十条禁令》等等,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种条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不能体罚学生。 2、教师是社会人,要学会尊重别人。每个人从一生下来,就与别人一样具有了基本的人权,人与人之间就是完全平等的,在人格上老师与学生是完全平等的,教师如果体罚学生就是侮辱学生人格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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