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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田政文〔2013〕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12〕241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城规划区所在村庄耕地年产值1、均溪镇红星、玉田、福塘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2200元/亩、旱地1300元/亩;2、均溪镇温镇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2000元/亩,旱地1300元/亩;3、华兴乡华安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900元/亩,旱地1300元/亩;4、均溪镇郭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800元/亩,旱地1300元/亩;5、石牌镇石牌、老厝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800元/亩,旱地1300元/亩;6、华兴乡京口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800元/亩,旱地1300元/亩。(二)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耕地年产值(县城规划区外)1、一类集镇:建设镇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800元/亩、旱地1300元/亩;2、二类集镇:桃源镇、上京镇、太华镇、广平镇、奇韬镇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600元/亩、旱地1300元/亩。(三)城市规划区外及其他乡(镇)耕地年产值1、一类乡镇:均溪镇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600元/亩、旱地1300元/亩;2、二类乡镇:石牌镇、建设镇、桃源镇、上京镇、太华镇、广平镇、奇韬镇、华兴乡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500元/亩、旱地1300元/亩;3、三类乡镇:文江乡、梅山乡、屏山乡、吴山乡、济阳乡、武陵乡、谢洋乡、湖美乡、前坪乡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400元/亩,旱地1300元/亩。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25倍合并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15倍)。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征收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它农用地,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大田县人民政府2013年2月1日在补偿通知中,规定了县城规划区域内以均溪镇红星为首的县区给予水田和旱地一亩一千多元的补偿金标准给予补贴。建制镇及城市规划区外也是一如上同的补贴标准进行。
征地补偿款标准是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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