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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的征地补偿

2021-04-12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田政文〔2013〕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12〕241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城规划区所在村庄耕地年产值1、均溪镇红星、玉田、福塘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2200元/亩、旱地1300元/亩;2、均溪镇温镇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2000元/亩,旱地1300元/亩;3、华兴乡华安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900元/亩,旱地1300元/亩;4、均溪镇郭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800元/亩,旱地1300元/亩;5、石牌镇石牌、老厝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800元/亩,旱地1300元/亩;6、华兴乡京口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800元/亩,旱地1300元/亩。(二)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耕地年产值(县城规划区外)1、一类集镇:建设镇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800元/亩、旱地1300元/亩;2、二类集镇:桃源镇、上京镇、太华镇、广平镇、奇韬镇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600元/亩、旱地1300元/亩。(三)城市规划区外及其他乡(镇)耕地年产值1、一类乡镇:均溪镇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600元/亩、旱地1300元/亩;2、二类乡镇:石牌镇、建设镇、桃源镇、上京镇、太华镇、广平镇、奇韬镇、华兴乡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500元/亩、旱地1300元/亩;3、三类乡镇:文江乡、梅山乡、屏山乡、吴山乡、济阳乡、武陵乡、谢洋乡、湖美乡、前坪乡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400元/亩,旱地1300元/亩。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25倍合并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15倍)。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征收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它农用地,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大田县人民政府2013年2月1日在补偿通知中,规定了县城规划区域内以均溪镇红星为首的县区给予水田和旱地一亩一千多元的补偿金标准给予补贴。建制镇及城市规划区外也是一如上同的补贴标准进行。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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