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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伙伴和外国合作伙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联合举办的企业,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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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伙人与外国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伙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其特点是: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伙人投资或提供的合伙条件,不折算为股份,即各方投资不计价,不计股份,中外合伙人按什么比例进行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损失分担,合伙企业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的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言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特点是: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
一、企业合同可由合作各方参照本制订要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合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合作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参考《合资合同参考格式》,其他条款可由合作各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依法制订。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二)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三)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四)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六)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七)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八)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九)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十)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十一)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十二)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十三)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十四)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四、合作各方应当在合作合同上签字。五、合作合同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六、本制订要点若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符,均以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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