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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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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律师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四)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五)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上述情形中,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这才是对抗出卖人交付的正当理由。
1、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2、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 (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四)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五)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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