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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 《高法解释》第61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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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所手机的证据。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3、物证、书证: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 4、鉴定意见:不具备法定鉴定资质、鉴定事项超出业务范围和技术条件、违反回避规定、送检材料和样本来源不明使得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程序违反规定、鉴定缺少签名和盖章、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鉴定人在法院通知后拒不出庭作证。 5、检验报告:经法院通知,检验认拒不出庭作证的。 6、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7、辨认笔录:不是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辨认人提前见到辨认对象、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辨认活动时有暗示。 8、侦查实验笔录: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 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支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和地点有疑问的,且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规定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里所称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当然还应该包括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所谓非法手段,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扣押、非法搜查等其他违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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