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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离婚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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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判不离情形如下: 1、双方协议离婚的,一方在离婚冷静期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或在离婚冷静期过后30天内未去办理离婚登记的。 2、双方诉讼离婚的,法院经调解双方和好的或法院经调查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可以不准予离婚。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给予对方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1、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而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形; 2、夫妻一方因照料老年人而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形; 3、夫妻一方因协助另一方工作而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形。
夫妻双方如,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3)财产处理; (4)债务处理。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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