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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非工作时间组织员工培训的,只要超过劳动者正常上班的时间,是算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应当足额支付其加班费的。
虽然值班没有具体的生产任务,但是却占用了值班人宝贵的时间,而这短时间往往包含黄金时间——晚上19点到22点,众所周知,绝大部分人在外工作和学习的时间都是白天,夜间继续上班,这导致值班人和其家人无法团聚享受天伦之乐,值班人无法辅导照顾小孩,夜间也形同坐牢。值班即使不能算加班,也应该给足补偿。
加班是指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不论是早晨、下午还是晚上,只要超过发生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能超过44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超过8小时就是加班,每天一般只能加班一个小时,最多不能超过3小时,且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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