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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和劳动合同规定

2022-08-28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2014年12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通知》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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