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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 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
1、该起纠纷属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您的身份来说,在法律上属于实际施工人。2、要想处理好本案,您必须将发包方、承包方、违法转包方一起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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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行业,有个行规,就是真正的工程承包方是将一个工程分包给好几个小的工头(即个人),而这些工头又挂靠在某些正规的建筑安装公司名下。所以当发生这样的货款拖欠纠纷时,如果工程发包方未将工程款给这些工头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将这些工程发包单位做为连带被告共同起诉。如果工程发包方已将工程款全部与这些工头结清,是承包工程的工头故意拖欠货款,则可以通过直接交易的财务来往证明来进行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后,执行。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六条,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的评价标准或评价方法,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格。由于设计变更,建筑工程施工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无法协商该部分工程款项的,可参照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存在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方可以证明承包方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发生工程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当事人承诺,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单据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视为承认竣工结算单据的,按约定办理。承包方要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时,应予以支持。第21条,当事人对同一建筑工程另行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备案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第22条,当事人承诺按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一方要求鉴定建设工程造价时,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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