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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工程量未结算纠纷该如何处理

2021-10-27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六条,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的评价标准或评价方法,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格。由于设计变更,建筑工程施工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无法协商该部分工程款项的,可参照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存在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方可以证明承包方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发生工程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当事人承诺,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单据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视为承认竣工结算单据的,按约定办理。承包方要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时,应予以支持。第21条,当事人对同一建筑工程另行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备案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第22条,当事人承诺按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一方要求鉴定建设工程造价时,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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