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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职责:(一)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督促有关单位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三)协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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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31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被监督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四)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情况;(五)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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