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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丈夫为户主,并且去世的,一般由配偶成为新的户主,有子女的,也可以协商让子女担任户主。 2、想迁户口的,需要去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登记,拿...
您可以将您的户口迁入您丈夫的户口所在地。 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口迁入,实行准迁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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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话应先到女方村里开办结婚后户口迁移接收证明,然后拿结婚证跟村里的证明到所被管辖的派出所户籍处办理接收证。接收证办好后拿到或者邮寄到南方户口所在处,自己或委托男方所在户口的户主带好身份证、接收证明及户口薄到户籍处办理迁出证明,然后拿迁出证明和接收证明到女方户籍处办理入户手续,户口办理好后男方可以办理身份证了(注:原有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1、在当事人的配偶户口登记在丈(岳)人的户口所在地,未办理过迁移手续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以夫妻投靠的名义,迁入到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你们。我与丈夫是不同户口性质,我是农民户口,丈夫是居民户口,因此双方户口都各自在自己村。我生育了第二个孩子后,我村的计生管理部门要我交了4万多元的超计划生育的罚款金,办理了入户手续,并扣发7年的股红分配,我村计生管理部门当时亦讲过,因我丈夫户口不是同一条村,我丈夫那边是否扣罚他们无权干涉,我以为此事就这样便完结了。但现在,我村计生管理部门发了一份通知给我丈夫的街道计生管理部门,根据《违反计划生育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我丈夫的街道计生管理部门发通知要求村扣款我丈夫超计划生育处罚金4万多元,扣发7年的股红分配,并不准在本村工作。请问,村的计生管理部门这样做法是否合理,我儿子的户口都已经入了,是否还要再扣罚呢?答复:你好,在新的计划生育条例生效以前,我国还没有已经生效的统一的计划生育法,因此对计划生育的处理各地都有法律法规规定,由于你没有说明你所在的省份,我们无法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是根据你说的情况,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已经对你们违法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现在又再次处罚,建议你将已经处罚的情况向新作出处罚决定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看他们是否了解已经处罚过的情况,如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了解情况后仍然作出处罚决定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规定不服的,可以向其管理部门的上一及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同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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