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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

2021-03-11
2008年7月14日投保人向被申请人投保交强队和商业险,双方订立的合同均属财产保险合同。因此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08年7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保,被申请人向投保人签发了投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三条,两份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两份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和受益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保险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相关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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