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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从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是仲裁过程中,可以向仲裁委递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如果利害关系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他们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否则裁定将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利害关系人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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