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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裁定对商标提起的异议不能成立,该怎么处理

2022-07-16
《商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就是说:异议人在商标局公布商标的审查结果,核准商标公告,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比商标局刊发注册公告的时间晚,这样的话,原商标局鉴于公平起见会撤销之前商标的公告,接下来就要异议人的理由和你自己答辩(商标复审)的理由看谁成立,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裁定的结果,如果异议人的理由成立,那你的商标就会商标局撤销而无效;答辩(商标复审)的理由成立,商标局对该商标继续公告,公告的时间还是以之前的为准,公告之日起公告满三个月,取得专用权限,下发商标的注册证。 为方便读者附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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