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解申请裁定,这是一项对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限制性规定,...
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解申请裁定,这是一项对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限制性规定,体现了在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能,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争议撤销三种。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1)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d、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2)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注册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规定,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而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不当的撤销,又具体分为以下两类:(1)注册商标不附期限的撤销,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不论注册后经过多长时间,均得以撤销。注册商标的不附期限撤销,其事由主要有: a、注册商标使用禁用商标标志的。凡与《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关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均为禁用标志。 b、注册商标使用欠缺显著性的标志的。根据《商标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凡与商品本身的性质、特征、质量或者数量不可区分的标志,除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而便于识别的以外,均为欠缺显著性的标志。 c、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直接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为社会公益所不许,应当予以撤销。(2)注册商标附期限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得因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而撤销。但有以上附期限撤销的事由存在时,若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注册商标的附期限撤销,其事由主要有: a、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应当予以撤销。 b、代理人滥用其地位取得商标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c、注册商标含有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商标所有人善意取得注册的,不在此限。 d、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知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 3、争议撤销,是指注册保护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因注册不当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因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5)、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6)、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7)、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8)、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9)、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提出的争议。《商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除商标注册的撤销程序所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 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 4、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即《商标法》第27条第1款所规定的理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注册人对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受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被争议商标注册人,并随通知转去《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1份,限期作出书面答辩。逾期不答辩或拒绝答辩的,不影响评审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仍然依法予以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争议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对于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手续及公告。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注册在先的商标并不相同或近似,则终局裁定维持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未经注册的商标也是可以使用的但是不注册就使用有很严重的后果,而注册可以保护我们的商标! 1.不注册商标,不能享有专用权 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是说,你使用的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 比如A企业生产的“可可”瓜子,很受消费者欢迎。但“可可”商标没有注册,于是其他一些厂家在自己生产的瓜子包装上贴了“可可”的商标出售,这样就造成了市场混淆。倘若其他厂家销售的瓜子质量、口味不好,会导致A企业的市场销售额下降,信誉一落千丈。 当A企业进行维权时,却因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而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维权机构对A企业的请求不能受理,也无法保障其权益。 2.不注册商标,有可能被他人抢注 我们多年使用的商标不去注册,当被他人抢先注册下来,我们即使是最先使用的,也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因此,不管一个企业使用一个商标有多久,我们不注册下来,就不能真正的拥有它,甚至当别人注册下来,我们就不能再使用,可以说多年品牌的辛苦经营,都付之东流。 3..不注册商标,容易侵权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去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数目已经很大。因而,也许你目前正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经和他人注册下的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而你根本不知道,但是你已经侵权了。 侵权商标专用权,我们要承担法律责任,要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相应的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39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460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