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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时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如...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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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性质特点是: 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活动。 二、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管理相对人。 三、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管理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审理都须依法进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人的单位性质有所变化,主要是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但垂直管理机构(如: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等)本单位有自己的复议机构,不通过同级人民政府复议,不一定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 举例:被申请人是区劳动局,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选择市劳动局或者区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由复议机关审查区劳动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对区劳动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维持、撤销、变更的决定。 若被申请人是区人民政府,则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也就是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 本人在政府法制办工作,负责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有需要可以交流。
1、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作出的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享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无论复议机关在对行政行为审查后作出何种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都代表着复议机关的意志,是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所有问题作出的新的认定。事实上,当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后,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或改变的复议决定,则原行政行为归于无效;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则原行政行为因复议决定而获得效力。因此,可以认为,复议决定确认了原行政行为的效力。2、复议决定作为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同时也对其他行政机关产生拘束力。拘束力是一种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因此,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其所针对的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均受该行政行为的约束。此种约束表现在:作为相对人,应严格按照行政行为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行为,履行复议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作为其他行政机关,则应将该行政行为拥有审查权限的国家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表示怀疑。3、从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关系来看,复议机关有的是原行政机关的同级政府,有的是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无论复议机关是上述哪一种,复议机关都毫无疑问享有对原行政机关的监督权。经过重新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定方式。因此,当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原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复议决定。原行政机关撤销经复议决定维持的行政行为,实际上是对复议机关监督权的否定。这种做法既没有法律根据,也使复议制度形同虚设。4、那中认为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纠错的观点不可取。即便抛开上述不谈,事实上,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仍应受到行政行为确定力的限制。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它是基于法的安定性和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而存在的,旨在避免行政反复无常及随意专横。因此,除非有正当理由(比如公共利益需要)并经过比例原则的衡量,行政机关不是任意撤销或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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