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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是性质上行政性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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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了解以上内容后,你就知道行政复议是性质上的内容是什么了 行政复议制度监督行政种重要形式级家行政机关级家行政机关行政进行层级监督种制度化、规范化行政行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依行政进行自我约束重要机制关于行政复议性质并非盖棺定论具明确确定性问题能简单认行政复议行政行司行抑或准司行要抓住其本质种纠纷解决机制核其归类于其种类行论何行政复议政府纠政府工作部门执现错误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具行政行基本律特征认识确定行政复议性质助于发展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确发挥行政复议确运行笔者认行政复议形式种具体行政行;本质种行政监督律制度;种行政救济律途径;程序种按行政司程序运行程序规则即:()行政复议种特殊具体行政行(二)行政复议种特殊行政监督律制度(三)行政复议种行政救济律途径(四)行政复议种兼司特点行政裁判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是名词,是静态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是市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审查行为。是动态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其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人民法院不审查。这个命题本身是错误的。因为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一直将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尚未建立起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机制。
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认定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最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用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的证据。可以确定,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具有同一性。不论是在诉讼程序中,还是在复议过程中,无非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来判断这个证据能否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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