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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回避原则是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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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并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依照诉讼程序居中审理,裁判行政争议的权力。行政审判权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首先,行政审判权是我国的司法主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外国政府和机关不能干涉或者分割。其次,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定程序确定自己对某一个行政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都不得干涉。最后,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行政审判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全部过程,从最初对起诉的受理,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质性审查,再到判决执行都要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审判权,既包含羁束的权力,也包含自由裁量的权力。当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还须公正合理,不得滥用权力。
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原则,审判独立旨在确保法院公正无私的进行审判。防止法官受到来自外界的非法干涉,使法院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的具体化和重要保障。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审判独立 (一)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说,法院要保持应有的独立笥,严格依法办事,排队外界的非法干扰。但是贯彻这一原则时,还必须正确处理好与党的领导、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的关系。 (二)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审判权时是独立的,而不是审判员独立审判,也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 (三)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运用诉讼程序上,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法津规定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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