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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检测是购房者收房时认为自己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开发商不承认或者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但开发商拒绝维修时可以选择的一种证明房屋存在问题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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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的如何解决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条是关于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对于处理此类质量问题的处理,不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受到一系列不动产相关法律的调整。 《建筑法》第61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由于建筑质量问题错综复杂,既可能是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施工方面的原因,因此国家对建筑质量问题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我们在处理房屋主体质量纠纷时,应注意案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竣工交付使用的要求,主要来说是以下几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 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第13条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合格,应包括房屋未经验收和经验收不合格两中情况,但这两种情况在处理原则上是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对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房屋,又经核验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情况,在认定及具体处理中尚有一定难度,值得大家探讨。 另外,《建筑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关于“合理使用寿命”的问题,目前国家还未有统一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极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想退房一般先与开发商交涉,要求开发商出具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如果开发商不出具或不承认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应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在诉讼过程当中业主应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问题做出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如果鉴定结论是房屋主体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在不能维修的情况下,才是可以退房的。
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再检查,检查确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社买卖合同,要求开发者赔偿损失。购房者购买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但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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