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本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属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类型,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构成犯罪。招摇撞骗罪应属结果犯,存在未遂状态。行为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无需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形态。这里的“特定危害结果”,既包括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现实的危险结果。相反,那种不仅实施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且还必须发生特定危害结果才成立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的条文规定,没有“情节”或“数额”的要求,似乎行为人只要实施法条所规定的行为,就应认定为行为犯,构成犯罪既遂。
招摇撞诈骗罪应当是结果犯,存在未遂状态。犯罪分子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无需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即可建立既遂犯罪形式。这里的特定危害结果既包括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实际危险结果。相反,不仅实施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有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建立既遂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诈骗罪的规定,没有情节或者金额的要求,似乎行为人只要实施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行为犯,构成犯罪既遂。这种以法律规定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的观点,是对立法技术的误读,以法律规定对构成要件的表达作为判断行为犯或结果犯的过于肤浅的表现。刑法一般认为,招摇撞诈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冒充国家机关的犯罪分子,二是对犯罪分子的结论。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欺诈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表明,并非所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欺诈行为都能建立欺诈行为,从而进一步表明欺诈行为的建立必须有一定的危害结果。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2)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综上所述,法院对招摇撞骗案件量刑,一方面看诈骗数额,另外还会结合招摇撞骗犯罪客观表现、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程度及社会影响,但从数额上看,招摇撞骗金额达到15万,属于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有加重情节的,判刑最高可以是10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9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