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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
对于招摇撞骗罪的入罪,并不存在骗多少钱的说法,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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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招摇撞诈骗罪应当是结果犯,处于未遂状态。犯罪分子是指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建立既遂的犯罪形式,无需具体的危害结果。这里的具体危害结果不仅包括实际损害结果,还包括实际危险结果。相反,不仅实施刑法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还必须有具体的危害结果才能建立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诈骗罪的规定,没有情节或者金额的要求。
1、本罪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谓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也包括荣誉待遇、异性的性爱等非物质利益。若行为人谋取的不是非法利益,例如,行为人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军人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军人的,等等,不构成本罪。有关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处理,对于招摇撞骗罪的量刑还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在充分的调查取证后作出合法的处理。
(一)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称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二)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威信,也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此处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为了耍威风、满足虚荣心而自我炫耀,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四)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某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另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其一般表现为不法分子利用欺诈的手段,对当事人实施人身权利侵害,主要目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在一定程序上与诈骗罪是有相似之处的,但在法律适用范围以及量刑处理上是有很大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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