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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罪名构成

2021-12-22
招摇撞诈骗罪应当是结果犯,存在未遂状态。犯罪分子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无需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即可建立既遂犯罪形式。这里的特定危害结果既包括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实际危险结果。相反,不仅实施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有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建立既遂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诈骗罪的规定,没有情节或者金额的要求,似乎行为人只要实施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行为犯,构成犯罪既遂。这种以法律规定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的观点,是对立法技术的误读,以法律规定对构成要件的表达作为判断行为犯或结果犯的过于肤浅的表现。刑法一般认为,招摇撞诈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冒充国家机关的犯罪分子,二是对犯罪分子的结论。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欺诈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表明,并非所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欺诈行为都能建立欺诈行为,从而进一步表明欺诈行为的建立必须有一定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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