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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
小区配套的共公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物业用房、会所等其建设成本通常都已分摊入了住户的购房款中,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但是对于配套的幼儿园,要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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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全小区的业主共有。 在征收过程中,常常遇到整个商品房小区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情况,而被征收人往往只关心自己的房子得到多少补偿,而忽视小区的配套设施也应当得到征收补偿,因为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属于业主共同共有,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也购买了共有部分的产权,那么商品房配套设施的征收补偿应给予商品房所有的业主,比如,整个小区的排水系统、配电房、天然气管道、小区出入口、路灯、沟渠、围墙、没有特别约定的道路、绿地、物业用房应为业主共有,相应的这部分设施的补偿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般来说,配套设施是指与小区住宅规模或者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道路主要是指小区内的道路以及小区与城市公共交通路线相连接的道路以及相关设施。公共绿地是指小区内的绿地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与基本居住有关的各种公用管线以及设施,包括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这些设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 第二类是与家庭生活需求有关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这些设施是对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满足。
所有权应该按照法定优先、尊重约定、综合判断 是不是所有小区的会所都归开发商所有?小区会所什么情况下应归业主所有?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域外法律经验,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判断可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确定; (2)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约定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 (3)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列入小区公摊面积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 (4)其他情形下,关于产权的归属,应当区分各种投资情况而具体确定,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所以,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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