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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可通过报案回执单中的联系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了解对案件的办理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
1.报案人可通过报案回执单中的联系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了解对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到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民警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发给报警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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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是要对外保密的,一般案外人是不可能知道案件进度和细节的,如果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家属可以到办案单位询问情况,但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在网上查到进度的。就算网上有,也是在公安和检察院的内部网络上,外网电脑是连接不上的。案件到了法院之后,法院才会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
报告人可以通过报告收据中的联系电话号码和值班警察的姓名了解案件的处理情况。《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条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登记表,并出具收据。报警收据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人,表示已接受报警的证据。报警收据包括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报警人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察监督电话、值班警察的姓名等。该制度规定,当群众向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警察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发给报警收据。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一般在一周内完成,未完成的,应当说明原因;不属于本辖区或者本警察管辖范围的,应当在两天内移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向群众解释。
具体咨询办理案件的机关,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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