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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案人可通过报案回执单中的联系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了解对案件的办理情况。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
1.报案人可通过报案回执单中的联系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了解对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到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民警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发给报警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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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可通过报案回执单中的联系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了解对案件的办理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该制度规定:群众到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民警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发给报警回执。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内办妥,未能办妥的要说明原因;对不属于本辖区或本警种管辖的案件,要在两天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向群众解释清楚。
当事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查询,或者关注法院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另外,如果提问者是案件的当事人,其可以直接拨打相关法院的电话进行核实即可,法院有告知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应该了解以下法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刑事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是要对外保密的,一般案外人是不可能知道案件进度和细节的,如果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家属可以到办案单位询问情况,但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在网上查到进度的。就算网上有,也是在公安和检察院的内部网络上,外网电脑是连接不上的。案件到了法院之后,法院才会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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