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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问题中所说的房屋属于工程抵债房,一般是由于开发商欠施工方的工程款,将房屋折成款项给施工方,照理说应该是施工方将抵债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后...
甲方(出售方):乙方(购买方):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丙方(中介服务机构; 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前提下,甲、乙、丙经过协商,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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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抵押合同的意思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能买,购买此类房产,只要手续齐备,抵债房和普通商品房没有太大区别,但购买时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以商品房形式购买抵债房,需要留意房子的五证是否齐全,然后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二是债权人已取得抵债房房产证或已交易登记,则相当于购买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应与债权人签订。 如果抵债房的产权仍属于开发商,就必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而与债权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与债权人约定的条件,如价格、付款时间、面积、交房时间等,均应写进购房合同中,以防出现问题。购房发票仍应由开发商出具,这样不仅可避免购房者办理产权时的麻烦,也可防止开发商以未收到房款为由拒不履行合同。
根据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回答如下: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频发,很多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有的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时,与借款人协商以物抵债。发生纠纷的往往集中在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尚未履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原先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新的协议替代了原来的合同,双方应按新协议履行,不能要求债务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履行合同的一种手段,并没有产生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来代替原来的合同关系。在协议尚未履行前,债权人的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我们认为,以物抵债协议宜认定为履行合同债务的一种手段,在债权人实际受领之后发生清偿的效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在债务人实际履行、债权人实际受领之前,由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权人有权选择债务清偿的方式,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给付。换言之,以物抵债是债权人允许债务人以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来履行债务,是债权人的一种选择权利,而不是约束债权人的一项义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合同,往往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做出让步的结果。因此,将以物抵债认定是履行合同债务的一种手段,认可债权人在实际受领之前享有选择权,不仅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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