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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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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大类: 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涉外”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 1、涉外商事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以下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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