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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程序的办理:

2021-12-03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子女需要办理以下手续: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及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二、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无法找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只能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相关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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