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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手续的处理如下:1、收养人必须亲自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必须明确收养的目的,保证收养人的人格、人身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等。2、收养人应提供的资料: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书申请人所在地或村(居)民委员会发行的收养人的年龄、结婚、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证明书,根据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必须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书,收养的是主管部门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证明书,收养的是县级以上医院发行的残疾状况证明书。3、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允许登记。4、对经审批合格的收养人员发放《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一)合法收养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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