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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或投资做股东的分红,或购买股票、基金抛售后产生的收益。这些收益、分红在性质上属于投资经营性的收益,若该收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财产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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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票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持有股票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最终股票大幅增值,另一方发现并起诉分割股票收益的,基本原则是将股票的原始价值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几乎是全民皆炒股,很多离婚案件中自然也会涉及到双方股票账户的财产分割问题。实际上,随着炒股的普及,很多人在结婚前就已经有很多股票,通常金额还很高,并且在结婚后会继续操作,在发生离婚诉讼时,这部分财产的分割争议也就比较大。开始讲分割前,首先要明确婚前股票账户中的股票也就是我们探讨的收益的本金是婚前财产,我们讨论的是婚前股票也就是本金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分割问题。其次个人股票账户在结婚后从未操作过,股票账户内的股票随着市场的波动发生增值或者减值,并不改变股票账户中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时根本不需要分割,仍旧是个人财产。同理,该部分股票账户如果卖出变现的,变现后的资金也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我们正式开始讨论婚后的股票账户操作产生收益,也就是说增值,这部分收益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如果发生了操作,股票减值不会被分配,但是这部分股票因婚后的操作发生增值时应该如何分割呢?决定婚前股票在婚后取得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是股票的增值是股票的自然增值获得的,还是个人努力操作获得的。前者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是不能分割;后者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婚后如果股票发生买入和卖出的行为,由于相应的卖出和买入需要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投入精力和时间进行评估并做出决定,属于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故该部分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应均等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票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持有股票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最终股票大幅增值,另一方发现并起诉分割股票收益的,基本原则是将股票的原始价值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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