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接触时,即由一般关系进入特殊结合关系,从而缔约当事人间存在一种信赖关系。该信赖关系虽不是以给付义务...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区别是: 1、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3、二者的区别在于,义务和责任,即前因和后果的关系。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首先,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其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生产时间为要约生效前和合同生效前;主体也具体;内容是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有效合同缔约是指一个合同的内容是完备、合法,完备就是看内容的全面、合法就是看各条款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般有了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5人已浏览
1,858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