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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二胎产假规定2017

2021-10-01
根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儿童的女职工,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的难产,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育的情况下,每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了42天的规定产假外,与使用者协商,最长可以享受56天的延长假。第十一条规定,使用者应给予哺乳期女性员工以下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二)对于哺乳期未满1岁的婴儿,不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性员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你生了一个多胞胎,每个哺乳的婴儿每天增加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四)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五)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相关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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