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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复决字〔〕号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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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食品类投诉举报案件中,无论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一些消费者均使用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导致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骤增,司法、行政部门均不得不投入极大精力处理此类事务。尤其是个别消费者从投诉举报办理过程、结果、告知等所有环节提起行政复议、诉讼,意图通过司法部门、上级机关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使行政机关在处理中忌惮投诉举报人,从而获得相关利益。
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投诉举报的概念、相应的处理程序以及救济方式。如概念界定中,规定“投诉是他人损害自己的利益而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是知道他人有违法行为而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处理程序上,明确投诉适用调解程序,举报适用行政处罚程序;如被投诉、举报人确有违法行为,均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处理。在救济方式上,投诉、举报均可提起行政复议,均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行政部门在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中,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救济方式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第三,司法部门在受理对投诉举报答复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规定审查确定是否受理,不得随意扩张、限制受案范围。对扩张性诉讼受理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审查时主要依据《若干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举证责任的要求,重点审查“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及“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的证据。对已经受理的,依据《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对食品类投诉举报案件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面临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如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议越来越多,为规范上述行政工作,推进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明确投诉举报案件中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行政复议的程序,并对涉及行政诉讼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代理人:(姓名)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写明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份 4.授权委托书(有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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