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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较为严重。承包方出于自己的私利,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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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规定农户不得擅自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对农户未经依法报批,自行在承包地上盖房或建设其他建筑物,改变农业用途的,依法由国土部门进行查处,恢复土地原貌,仍按原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将承包地挖成池塘的,按原地块进行确权登记。如果池塘占了多个地块,按共有地块处理;各地块面积如有变化,按照原承包面积进行比例分摊。
退出的承包地,无论由谁出资补偿,其土地的所有权和用途都不能改变,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农业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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