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如下: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
法律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变卖程序规定变卖佣金的支付标准委托有关单位变卖,必然要支付佣金。2、中止变卖、撤回变卖委托及变卖无效的确认虽然我国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局会向你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之后,就看法院的执行情况再通知你。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法院执行到财产,会告知其前去领取。 2、如果法院没有查到财产,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3、法院查不到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区别: 1、二者体现的权力不同,一是国家审判权;一是国家执行权。 2、二者任务与作用不同。民事审判是法院解决当事人各方之间利益争端的活动。民事执行的任务和作用在于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付诸实现。 3、二者在是否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方面不同。民事审判程序是诉讼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而执行程序则不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 4、二者在程序构成上不同。审判程序由多种程序构成,其中既有适用于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也有适用于审理非讼案件的各种特别程序。而执行程序则是由一般规定、执行的开始、执行措施等组成的单一程序。
弄好,下面是法院过户执行的回答,给付判决中当事人可就办理房屋过户申请执行: 1、物权公示原则要求,要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仅仅基于交付而取得对实物的占有还不够,还要求至产权部门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在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权利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材料和手续,包括为一定的行为,如共同到房产部门签字办理。实际上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房产交付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因此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2、在房屋给付判决或调解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呢?各地房产部门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门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笔者倾向于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如果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至权利人名下,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比,由人民法院向有权机关发出协助执行手续的过户方式,更能体现诉讼、执行效率和法律效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9人已浏览
26人已浏览
376人已浏览
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