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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房产交易是否需要公证?

2024-11-07
虚假宣传的责任方主要在于商家,包括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团队以及广告发布者等。与广告宣传行为密切相关的各种机构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虚假宣传的实施者。 虚假宣传的主要动机通常涉及获得竞争优势及追求不当利益。商业机构通常会发布虚假广告或采取其他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或误导消费者选择他们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如果在商家宣传过程中未能对其产品或服务做出清晰明了的说明,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视为虚假宣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只要商家所进行的宣传被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且客观上已经引发了消费者的误解,无论其主观意图如何,均可被认定为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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