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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金额;(2)讨论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破...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有时候,“债权人会议”一词也被用于表示这个决议机构的集会活动。但从性质上讲,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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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和供应商。一般来说是提供贷款和物资的人或机构,那么什么是债权人会议呢?债权人会议是指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破产议事机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讨论决定破产事项,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债权人会议是所有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建设和运作模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置都应该围绕这一定性进行。为了充分实现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应承认和加强债权人会议听取报告的权利,选择常设的监督机构,决定业务的继续和停止,并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多数大陆法系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这一制度,但亟须借鉴之。(一)法律地位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为了公司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设立,通过会议的形式集体行权的法律机制。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不是常设机构与公司股东会相似,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不是公司的组织机构,故又区别于股东会。此外,公司偾债权人会议也区别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二者在适用情形、组成、具体功能等方面均不可同日而语。只有个别公司法賦予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以法人资格。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93条规定,“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为维护其共同利益依法自动组成享有民事法律人格的集团”。大多数公司法承认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社团性
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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