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金额;(2)讨论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破...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有时候,“债权人会议”一词也被用于表示这个决议机构的集会活动。但从性质上讲,债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多数大陆法系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这一制度,但亟须借鉴之。(一)法律地位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为了公司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设立,通过会议的形式集体行权的法律机制。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不是常设机构与公司股东会相似,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不是公司的组织机构,故又区别于股东会。此外,公司偾债权人会议也区别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二者在适用情形、组成、具体功能等方面均不可同日而语。只有个别公司法賦予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以法人资格。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93条规定,“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为维护其共同利益依法自动组成享有民事法律人格的集团”。大多数公司法承认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社团性
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
债权人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组织。按照2006年8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