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故在离婚后,一方欲单方撤销赠与的时候也应当取得双方的合意。否则,单方无权撤销赠与。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一般不能撤销的。离婚协议不单单涉及财产的分割,还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处理; 子女的抚养等问题,这是一个复合的协议,不能将离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离婚时协议赠与的房屋一般不能撤销。 单纯的赠与行为与离婚协议是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时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如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般情况下,赠与子女财产属于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这种赠与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是可以约定归属的;二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赠与“给夫妻另一方的。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其性质与一方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无本质区别。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子女房产,并以离婚协议的形式以明确该意思表示,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这种赠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与婚前财产赠与夫妻另一方亦无本区别。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故被告张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履行。综上所述,离婚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是不能撤销的,对于随意撤销赠与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可能通过赠与达到离婚占有财产的目的,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所以是不能主张撤销的。
民法通则规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不能享有任意撤销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4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