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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一般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退还保证金,发包人应予退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和承包人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约定,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间修理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是多长,需要区分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第一种情况: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约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第8条(1),质量保证金到期后返还。第二种情况: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未约定的,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说明(2)》第8条(2)的规定,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内返还质量保证金。第三种情况:如果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偿还条款为无效条款,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处理,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第8条(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偿还期限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偿还期限为2年。如果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建筑工程未按约定期限竣工验收,自承包方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起计算工程质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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