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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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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具体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组织的犯罪活动进行谋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以及协调处理组织内部重大问题等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中处于中心地位,统摄组织的整体犯罪计划和具体犯罪的实施。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确定符合下列要求构成包庇黑社会组织犯罪:(1)主要要素: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要素:主观方面只能故意;(3)主体要素:主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4)客观要素:包庇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
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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