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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
1、不动产是不可以占有改定占有的。 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有通过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才适用占有改定规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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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2、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在先买后租场合,买卖为基础关系,作为媒介关系的租赁后于买卖。此时,若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关于所有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抽象约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此约定有效,但非为占有改定。此后,受让人又与出让人订立租赁合同的,成立占有改定,占有改定于后一合同成生效时成立。此时就所有权移转的效果看,似乎从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就移转了,与占有改定无关,但实际上所有权仍自占有改定时移转,只不过因为在前的买卖合同已有约定,且其效力又与占有改定一致,所以一直“延续”下来,从而造成所有权自始移转而非占有改定之时的假象。基于“具体破除抽象”的规则,在自由约定与占有改定效力一致时,应解为占有改定代替了合同约定。这样,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看,虽然具有“延续性”,但在当事人地位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就出让人而言,在抽象约定所有权移转时,其地位为未履行现实交付但已移转所有权的人,而在占有改定场合,则为承租人就出让人而言,则分别为已获所有权但未获现实占有的人与出租人。当然,在先的买卖合同若无所有权移转的特别约定,则占有改定就更易理解了。在先租后买场合,租赁为基础关系,而买卖为媒介关系,此时一旦达成合意,则所有权与租赁权混合,所有权吸收租赁权,此为简易交付,异于占有改定。 由上可知,占有改定仅存在于移转所有权的合同成立在先或与媒介关系同时成立场合,其时点取决于媒介关系的成立,或同时或后于基础关系。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的区别在于因各自基础关系的不同所导致的效果的不同:占有改定的基础关系为移转所有权的合同,而简易交付则为所有权以外的占有标的物的合同占有改定导致权利的“分化”,而简易交付导致的则是权利的混合以致最终归于所有权。但即便为同时成立,二者也属于合同联立而非混合合同,所以不具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性,彼此独立。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 2、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3、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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